第十三条

有效

倡导、遵守下列文明经营行为规范:

(一)文明经商、诚信经营、热忱服务;

(二)经营者自觉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保持经营场所门前整洁卫生、秩序规范,不违规占道经营;

(三)商品或者服务宣传应当客观、全面,不作引人误解的宣传。

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