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第十二条有效倡导、遵守下列乡村文明行为规范:(一)保持村庄和房前屋后整洁卫生,不随意堆放土石、柴草等杂物;(二)规范饲养畜禽,不乱排乱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三)按照规定处理生产生活垃圾和污水。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