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倡导、遵守下列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一)配合社区工作者、物业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服务和管理工作,参与社区公益活动,共建文明社区;
(二)不私搭乱建,不私拉电线、网线,不向建筑物外抛掷物品,不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等公共空间吊挂物品,不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晾晒衣物、饲养畜禽、种植花草和农作物;
(三)规范停放车辆,不在绿地、他人依法拥有独立使用权的车位和车库门口停车,不设置车挡、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占用公共停车泊位,不占用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盲道,不妨碍道路通行;
(四)电动车不进入电梯并在指定区域充电;
(五)装修房屋或者进行娱乐、健身等活动不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
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