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第十条有效倡导、遵守下列公共环境卫生文明行为规范:(一)按照标识分类投放垃圾,不乱扔垃圾、随地吐痰,不违规张贴、涂写广告,不随意刻画、喷绘;(二)文明如厕,保持公共厕所卫生,爱护公共厕所设施;(三)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患者在公共场所自觉佩戴口罩,主动与他人保持社交距离;(四)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五)不在道路、居民区和其他公共区域倾倒药物残渣、焚烧或者抛洒遗弃祭奠物品。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