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倡导、遵守下列公共环境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一)按照标识分类投放垃圾,不乱扔垃圾、随地吐痰,不违规张贴、涂写广告,不随意刻画、喷绘;

(二)文明如厕,保持公共厕所卫生,爱护公共厕所设施;

(三)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患者在公共场所自觉佩戴口罩,主动与他人保持社交距离;

(四)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五)不在道路、居民区和其他公共区域倾倒药物残渣、焚烧或者抛洒遗弃祭奠物品。

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