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湿地的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