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湿地的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