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湿地修复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应当充分考虑水资源禀赋条件和承载能力,合理配置水资源,保障湿地基本生态用水需求,因地制宜采取水体治理、土地整治、植被恢复、动物保护等措施,增强湿地生态功能和碳汇功能。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