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加强湿地修复工作,恢复湿地面积,提高湿地生态系统质量;对破碎化严重或者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进行综合整治和修复,优先修复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重要湿地。

人工修复自然湿地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湿地保护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