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路运输信用管理,将信用信息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强化对守信行为的激励,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

鼓励市场主体优先选择信用良好的水路运输经营者为承运人。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