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旅客班轮运输以外的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