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载客十二人以下客运船舶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营运前持下列材料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一)法人身份证明;
(二)安全管理制度;
(三)配备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安全设施设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四)投入运营船舶的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
跨区县从事载客十二人以下客运船舶运输的,向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他从事载客十二人以下客运船舶运输的,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