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的紧急需要,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运输船舶及其设施、设备等财产。

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