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下列范围的水路旅客运输实施实名制管理:

(一)水上运输距离六十公里以上的省际水路旅客运输(含载货汽车滚装船运输)船舶和相关客运码头;

(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的其他范围。

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售票、查验以及信息记录等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