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路运输经营及其辅助业务第三十二条有效下列范围的水路旅客运输实施实名制管理:(一)水上运输距离六十公里以上的省际水路旅客运输(含载货汽车滚装船运输)船舶和相关客运码头;(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的其他范围。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售票、查验以及信息记录等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