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应当以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不得超过船舶核定载客定额销售客票。

禁止采取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旅客、销售客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