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水路运输经营者可以委托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经营者,代办船舶进出港手续等港口业务,代为签订运输合同,代办旅客、货物承揽业务以及其他水路运输代理业务。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