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路运输经营及其辅助业务第三十条有效水路运输经营者可以委托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经营者,代办船舶进出港手续等港口业务,代为签订运输合同,代办旅客、货物承揽业务以及其他水路运输代理业务。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