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路运输经营及其辅助业务第二十八条有效经营水路运输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通过分割市场、联合限价等方式排除、限制竞争;(二)客运船舶运输途中无正当理由将旅客转船;(三)违反规定载客、载货;(四)其他损害旅客或者货主合法权益、扰乱水路运输秩序的行为。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