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经营水路运输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通过分割市场、联合限价等方式排除、限制竞争;

(二)客运船舶运输途中无正当理由将旅客转船;

(三)违反规定载客、载货;

(四)其他损害旅客或者货主合法权益、扰乱水路运输秩序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