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为其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

鼓励水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增强抗风险能力。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