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路运输经营及其辅助业务第二十七条有效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为其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鼓励水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增强抗风险能力。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