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路运输经营及其辅助业务第二十六条有效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船舶服务和安全设施设备,在显著位置设置安全标志标识,并保持完好。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