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路运输经营及其辅助业务第二十五条有效水路货物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在班轮航线开航的七日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以及班期、班次和运价。货物班轮运输应当按照公布的班期、班次运行;变更班期、班次、运价或者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的,水路货物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变更或者停止经营的七日前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