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六十日内开航,并在开航十五日前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

旅客班轮运输应当按照公布的班期、班次运行;变更班期、班次、票价的,应当在十五日前向社会公布;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的,应当在三十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