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除购置或者光船租赁已取得相应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船舶外,水路运输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船舶、危险品船运力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申请。

申请新增客运船舶、危险品船运力,根据运力供求情况需要对数量进行限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营者的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安全记录、诚信经营记录等情况,公开竞争,择优作出许可决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