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禁止伪造、变造、涂改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禁止出租、出借、倒卖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水路运输经营资格。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