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路运输经营者第十九条有效禁止伪造、变造、涂改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禁止出租、出借、倒卖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水路运输经营资格。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