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向具有许可权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具有许可权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发给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并为申请人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运证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