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路运输经营者第十七条有效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依法办理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依法领取船舶营运证件。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