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受暴雨、大风、大雾等极端恶劣天气影响期间,船舶应当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施应急转移和处置。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