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路运输发展与安全第十五条有效船舶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以及有关作业活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船舶污染防治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