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路运输发展与安全第十四条有效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船舶,应当符合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术要求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载货或者载客条件。禁止使用、改装已经报废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禁止使用已经报废的船舶的设备及其他零部件拼装运输船舶从事水路运输。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