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路运输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和应急救助体系,完善水路运输安全公共设施,制定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加强船舶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水路运输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保证船舶适航、船员适任,并对船舶的交通安全负责。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