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路运输市场监测,定期公布水路运输经营者及其营运船舶、主要航线及运价、客货运量等水路运输市场运行情况,引导水路运输市场健康发展。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