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路运输发展与安全第十一条有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路运输市场监测,定期公布水路运输经营者及其营运船舶、主要航线及运价、客货运量等水路运输市场运行情况,引导水路运输市场健康发展。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