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交通运输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和交换渠道,促进先进信息技术与水路运输深度融合,推进水路运输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

鼓励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经营者使用智能化设施设备,运用先进信息技术和网络平台,开展水路运输业务,提高水路运输经营管理水平。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