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拓宽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的专利交流合作渠道,推动与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的协作,提升专利促进工作国际化水平。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组织等依法开展专利国际交流合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