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本市加强与北京市、河北省以及其他地区专利促进工作的交流和协作,建立健全专利促进工作区域协同机制,集聚专利资源,加快成果转化。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