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通过制定专利技术转化管理规定或者与发明人、设计人书面约定的方式,明确职务发明的收益分配比例、转化决策机制、转化费用分担、专利维持费用等内容。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