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的专利分析评议制度。

市知识产权部门制定专利分析评议工作指南,规范专利分析评议内容、流程、专业机构职责等。

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卫生健康等部门在重大经济、科技活动中,对可能存在专利风险的重大产业规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会同知识产权部门进行专利分析评议,防范专利风险。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