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本市鼓励拥有关联专利的单位和个人建立专利联盟、组建重点产业专利池,依法开展专利协作运用、资源共享和联合维权等活动。

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自律管理,依法开展同业交流、跨行业协作和市场开拓等活动,推动专利的申请、运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