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卫生健康等部门建立专利导航制度,对重点行业、领域的专利信息开展分析,为宏观决策、产业规划、企业经营和创新活动提供指引。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开展专利导航,为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人才管理等提供依据和支撑。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