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专利促进条例/第二章 专利创造第十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技术研发并依法申请专利,制定高价值专利培育政策,加强前瞻性布局和战略储备,培育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领域的高价值专利。支持和引导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方式,培育和形成高价值专利、专利组合和专利密集型产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