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专利促进条例/第二章 专利创造第十二条有效市知识产权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会同科技、财政等有关部门建立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制度,对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专利推广应用情况进行跟踪监测,促进成果转化。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