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应当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多方参与、社会协同、民主协商、科技支撑、法治保障,并遵循下列原则:(一)预防为主、预防化解相结合;(二)和解调解优先;(三)多方联动、谁主管谁负责;(四)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五)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