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是指通过和解、调解等各种合法途径,形成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及时有效预防化解矛盾纠纷。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