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重要城市排水设施的安全区为沟(河)渠岸墙、堤脚两侧外五米、检查井外沿三米内的范围。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