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新建城市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污分流;原有城市排水设施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要求,逐步进行雨污分流改造。

城市排水设施应当保证排水畅通和设施安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淤疏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