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在城市排水设施及其安全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一)损毁、侵占、盗窃排水设施;(二)穿凿、堵塞、擅自接入、改建排水设施;(三)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放射性废液和废渣等有害物品;(四)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餐饮油污等废弃物;(五)建设占(跨)压排水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六)雨水、污水管道混接;(七)其他危及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