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一)在已建成的城市道路设施上增设、迁移交通设施、管线等;

(二)设置和移动城市公交站点、站台、亭房等。

前款规定的设施在城市道路设施扩建、改建、维修时可以一并建设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予以一并建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