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铁轮车、履带车以及超高、超宽、超长和超重的车辆经依法批准通过城市道路设施的,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行驶、停车;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停车,并悬挂明显标志。承运人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承运人承担。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