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因紧急抢修供水、供气、供电、通信、轨道交通等设施需要挖掘城市道路设施不能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应当立即通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并且自挖掘道路设施后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手续,补缴挖掘修复费。

因意外事故损坏城市道路设施的,责任人在采取应急保护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