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服务质量及收费等事项向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查询、投诉,相关企业应当自收到查询、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处理。对拒不答复或者处理的,燃气用户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消费者协会投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公开举报投诉方式,依法及时受理有关燃气经营服务、安全管理等的举报投诉,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