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等定期开展燃气设施普查,全面查清燃气管道等燃气设施的种类、权属、位置、运行安全状况等信息,形成完整、准确的燃气设施基础信息底图并及时更新,推动与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等的数据共享和互联互通。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