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管道燃气用户需要改变燃气用途和用量,或者改变用户燃气设施的,应当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安装、改装、拆除、迁移用户燃气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省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实施,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合理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