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完善监管规则、调价公示和信息公开等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和有关方面的意见;确定和调整居民用户管道燃气价格的,还应当依法听证。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