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九十个工作日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燃气管理部门、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事先对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告知燃气用户。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